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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飞一审败诉

1999-12-0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庞建) 已故著名书法家舒同之遗孀王云飞状告中国书法杂志社及社长刘正成、书法导报社名誉侵权案,近日在东城法院一审审结,法院驳回了王云飞要求被告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诉讼请求。

去年11月24日至1998年11月29日期间,中国书法杂志社主办了“当代书法京华十一家遗作展”,王云飞认为其中展出的署名为“舒同”的部分作品系伪作,遂以中国书法杂志社侵犯舒同著作权、名誉权、姓名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中国书法杂志社对王云飞提交法庭的由舒同生前的工作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办公室出具的“舒同与王云飞夫妻关系证明书”等证据提出异议。休庭后,书法导报社以“一场是非被严重倒置的讼争”为题,刊登了刘正成“答记者问”。刘正成称,王云飞与舒同在法律上、血缘上均无亲属关系,不能代表舒同本人意愿;又称舒同前妻石澜在其所著《我与舒同四十年》一书中提供了“舒同晚年重病之际,其身边的人是如何违背舒同本人意愿,给舒同本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灵痛苦的事实”。由此引发了此次王云飞状告三被告侵犯名誉权一案。

王云飞起诉称,刘正成在“答记者问”中捏造事实,而我作为舒同的妻子,就是他“身边的人”;书法导报社对文章的内容不经核实,严重侵害了舒同和自己的名誉权,故要求被告在《书法导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为舒同和自己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正成基于当时法庭公开审理的情况,代表其单位和个人发表了有关看法和观点,是根据当时王云飞在法庭上所出示的不符合认定身份证明的属被告对证据的认识问题,并非捏造事实,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不能认定是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关于讼争文章中指责的“其(舒同)身边的人”一词,因没有其他明确特征,不能确认是特指王云飞本人,所以不构成对王云飞的名誉侵害。书法导报社虽在案件审理期间仅对一方当事人的观点进行报道,但其在朝阳法院作出判决后及时地将判决予以全文刊载,并对这起纠纷的起因和诉讼过程做了较全面、客观的报道,故不能认定其对王云飞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据此,东城法院判决驳回了王云飞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云飞提出上诉,究竟孰是孰非,还要等待终审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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